社区公共政策
这是本社区正在强制性实行的公共政策,请务必认真阅读并遵守它们。
如果本页面对于条例的解释或阐述与条例原文发生冲突,请以条例原文为准。
社区公共政策
这是本社区正在强制性实行的公共政策,请务必认真阅读并遵守它们。
The Nationarea 的行政员基于各种成文规则与条例维持本社区的正常运转。
使司法在阳光下运作,有助于促进社区成员之间的信任、正义与和谐。这个页面将为您说明成员违规时的处理程序,从而规范行政员在处理事件时的职责和行为,并使您意识到自身的合法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关于职员在给予违规成员下达处分时的具体标准,请参见社区法典。
受理
与损害个人权利——即在社区法典第二编的第一章中被界定的违规行为——相关的违规事件需要当事人向行政员主动提出一份书面控告,除非这些事件引发了极为恶劣的公共影响。
损害社区利益的违规事件可以经过任何一名行政员的要求而进入审查程序。
封禁的计算和累加
所有行政员将根据社区法典集体评估应给予违规成员怎样的处分。如果行政主席或半数及以上的行政员认为一名成员仅需因其违规行为被警告,且该名成员在当年内最多只受过 4 次警告,则该项违规行为的处分将被记为警告。
- 如果前项条件未被满足,则该项违规行为将导致封禁。
- 每年 12 月 31 日的 24 时整,警告计数清零。
如果违规行为导致封禁,此项违规行为的封禁时长将综合行政主席和行政管理员给出的意见进行计算。意见必须在法典规定的范围内提出。封禁时长的计算公式是:
(1)
\begin{align} \text{封禁时长} = \frac{\text{行政主席意见} + \text{所有行政管理员的意见的平均值}}{2} \end{align}
- 如果利用此项公式得出的封禁月数包括小数,则最终结果向上取整。
- 所有的意见都必须在社区处分条例规定的考量范围内提出。
- 意见必须是介于 1 - 36 之间的整数月或永久封禁。如果意见是永久封禁,在计算时算作 48 个月。如果意见是警告,在计算时算作 0 个月。
- 如果封禁时长超过了 36 个月,处分将被记为永久封禁。
成员在一次判决中被封禁的具体时长是他们在这次判决中每项违规行为的封禁时长之和。一名成员所有的封禁时间都将被累加合并。如果违规成员尚未执行完毕的封禁时长超过了 36 个月,他们将被永久封禁。
公示
为了保护社区成员的权利,根职员需要在不会造成更大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公示每起案件的经过、证据和判决说明。职员将在一次判决中处理其所认定的与同一名成员相关的所有近期违规事件。
上诉
违规者可以在收到处分通知的七日之内向行政主席提出书面上诉,行政主席将进行终审判决。因此,每起案件只有一次上诉机会,所以请务必理性、礼貌地行使这项权利。
行政主席将在收到上诉的三日内告知违规者重新审理后的判决结果。处分决定书将被直接修改。
如果违规者只是无恶意地(比如,“不小心”)触犯了规则,他们可以用良好的态度来证明自己。在被正式封禁前,假若他们的认错态度良好且行为危害较小,他们每年最多会有四次仅受警告的机会。
社区的大多数成员将很高兴能给不慎违规的人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并帮助他们变得更好。值得注意的是,无休止的道歉和忏悔不一定等同于良好的态度。
在 The Nationarea,公职人员不是高高在上的独裁者,他们只是维护公共利益和化解矛盾的调停者,他们不会因为违规者与他们的个人恩怨而特别改变什么。但是,公职人员仍然需要违规者保证不再犯错和弥补过失的诚意,而狡辩、滥用上诉或者语言攻击意味着他们毫无诚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员对社区成员的调查、审判和处分程序,维护社区公平正义,保护成员之合法权益,根据社区宪章,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职员对社区成员进行的调查、审判和处分,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 对涉嫌违规行为的调查、审判和处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条例为准绳。
第二章 程序原则
第四条 任何成员非经本条例规定之程序,不受处分。
成员在受调查与审判期间,有权获得公正之对待,并享有知悉指控、陈述申辩之权利。
第五条 对成员下达的处分,必须由具有相应权限的职员下达。
第六条 除非确信情况紧急,处分一般应在上诉期限终止或终审判决发出后下达。
第三章 调查程序
第七条 职员通过以下途径发现涉嫌违规行为后,应依法启动调查程序:
(一) 收到任何社区成员之举报;
(二) 在日常管理活动中主动发现;
(三) 接到其他职员之报告。
行政管理员及以上职员负责主导调查,其他职员应予以协助。
第八条 举报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提供涉嫌违规之成员、行为、时间、场合及初步证据。
第九条 负责调查之职员应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 页面编辑历史与日志;
(二) 讨论区发言记录;
(三) 群聊聊天记录;
(四) 电子邮件、私聊记录等通讯内容;
(五) 当事人陈述;
(六) 证人证言;
(七) 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之信息。
第十条 收集之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
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条例规定之方法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之依据。
第十一条 调查职员应询问涉嫌违规之成员及相关证人,并记录在案。涉嫌违规之成员有权进行解释和申辩,相关成员应配合调查。
第十二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职员应向行政主席或一名行政管理员提交调查结论;认为需要下达某项处分的,应提交处分建议及理由。
第四章 审判与处分下达程序
第十三条 案件应由至少两名行政管理员和行政主席进行合议审查。
第十四条 处分决定应在站点讨论区内予以公示,同时以书面形式(如站内私信、电子邮件等)送达被处分成员,并告知其享有申诉之权利及申诉期限。
处分决定应说明理由、所依据之条例条款及申诉途径,同时说明对所有处分意见的回应及原因。
处分自送达被处分成员之日起生效。
第四编 申诉程序
第十五条 被处分成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自处分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行政主席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说明申诉之理由及相关证据。
第十七条 行政主席收到申诉后,应对原处分决定进行复审。
行政主席复审后的结果为该案的终审判决。
第十八条 复审应审查原处分决定认定之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条例是否正确、处分是否适当。
第十九条 复审结束后,应作出以下决定:
(一) 原处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条例正确、程序合法、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处分;
(二) 原处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条例错误、或程序严重违规、或处分明显不当的,撤销或变更原处分决定。
第二十条 复审决定与理由应书面送达申诉人。
第二十一条 社区议会对处分决定表示反对的,有权将任何案件发回行政主席复审。
第二十二条 案件信息、证据、上诉摘要与对上诉的回应、判决结论应当记载于处分决定书中,予以公示。
如果行政主席裁定证据涉及个人隐私或政治敏感,证据可以不予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社区议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页面版本: 14, 最后编辑于: 24 Jan 2026 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