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公共政策
这是本社区正在强制性实行的公共政策,请务必认真阅读并遵守它们。
如果本页面对于条例的解释或阐述与条例原文发生冲突,请以条例原文为准。
社区公共政策
这是本社区正在强制性实行的公共政策,请务必认真阅读并遵守它们。
The Nationarea 通过设置民主机制来确保社区成员有权平等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同时防止公职人员利用人们赋予他们的管理权力胡作非为。
这个页面将为您介绍社区的民主制度如何运作,以及如何作为一名普通成员参与它们。
社区议会
社区议会是由 15 名社区议员组成的代议机构和最高权力机关,可以制定新的公共政策、监督职员行为和决定一切重大事务。12 名社区议员由中文站点通过选举程序产生,3 名社区议员由国际站点任命。
社区议员分常务委员和一般议员两种。议会投票需要得到投票者的半数以上支持才能通过,且投票最少需要 4 名常务委员或 8 名社区议员参与。
社区议员是您的代表者,他们必须听取和反映您的意见,并为您提供必要的帮助。任何对于社区发展的意见或建议都可提交给他们。
中文站点选举
在中文站点选举中,中文成员投票选择 12 名社区议员的出任人选。
中文站点选举每三个月举行一次,投票通常会在每年 11 月、2月、5月、8月 的最后一周举行,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告知社区成员。
如果您同时:
- 拥有这个站点的成员资格
- 没有被剥夺公共权利
- 没有参加国际站点选举
您就可以参与投票选举。您可以给每个议员候选人投 1 张赞成票或 1 张反对票,但最多总共只能投出 12 张赞成票,反对票的总数没有限制。社区议员最终将由得票差额最高的前 12 名候选人担任,其中差额最高的 4 人将成为常务委员。得票僵局将由最后一任行政主席裁决。
如果您同时:
- 拥有这个站点的成员资格
- 拥有的页面总分 ≥ 5
- 没有被剥夺公共权利
- 没有参加国际站点选举
或者被行政主席特别核准,您就可以登记成为社区议员的候选人。
国际站点选举
因成员稀少和不活跃因素,国际站点的选举将被无限期推迟至
MasterTman2 或至少 5 名国际站点成员提出要求时举行。根据行政主席和国际站点成员达成的协议:
基本可以确定国际站点的投票制度将和中文站点类似,但议员将由反对票最少的候选人担任。如果出现平票,平票者中赞成票最多的人胜出。
宪政
社区宪章保障您的权利,同时规范社区权力的运作。根据宪章,您:
- 在未被剥夺公共权利的情况下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享有监督权。这包括了解选举结果、职员人事变动和每起违规案件的判决说明,以及向行政和立法机构中的任何成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 享有表达自由,但前提是不危害公共氛围。
- 有权免于骚扰。您的人格、名誉和作品受到保护。
- 拥有不被行政权力迫害的权利。职员的权力受到条例限制。
公决
我们有时会通过全民公决来确定某项政策或行动的合法性。作为一种普通成员参与行政管理的途径,公决将会在联署人数达到上一次选举投票者的三分之一及以上时进行。
如果您同时:
您就可以参与公决的联署或投票。
公决的有效同意票数超过不同意票数,公决即通过。通过的公决拥有和社区议会决议平等的效力。
关于行政事务
包括改善站点服务、维护公共秩序、对外交涉在内等等的社区行政事务将由行政主席与其任命产生的职员处理。根据社区宪章,每种职员都有不同的职责与分工。需要明确的是,在其他一些政策文件中出现的行政员指的是行政主席和管理员。
如果您同时:
- 拥有这个站点的成员资格
- 拥有的页面总分 ≥ 10
- 没有被剥夺公共权利
您就可以被行政主席任命为职员。
请在职员的职权范围内向他们求助,但所有职员都负有为您提供必要协助的义务。
行政主席
行政主席(Executive Chairperson)是社区行政事务的最高执行者,同时在多数时候担任新政策和法案的起草者。这一职位由社区议会产生,每三个月重新由社区议会选举一次。
行政主席可以任命或解除任何职员的职务,同时担任社区司法过程中的重要裁决者,以及代表社区处理对外事务。除此之外,行政主席还需要在成员意见分歧时促进共识达成、在出现复杂情况时做出合理裁量,并在紧急情况下做出关键决断,维护社区公众的福祉。
行政管理员
行政管理员(Administrator)是社区行政事务的重要参与者。他们由行政主席任命产生,主要负责组织社区活动、依据条例参与司法审判,以及制定和执行群聊守则——这意味着他们也同时兼任官方讨论群组的管理员。此外,社群的确期待管理员行使必要的清洁整理杂务,比如管理标签。
版主和技术职员
版主(Moderator)主要负责管理设定和网站页面。他们拥有对页面标签、页面内容(修改/删除/重写)的管理权,并负责检查和管理网站讨论区以向行政员报告违规活动,同时协助组织社区活动。
技术职员(Technical Staff)负责维护网站的基础架构和研发新的代码功能。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 The Nationarea 社区选举工作的有序进行,确保选举的公正性与代表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区选举每三个月举行一次。
选举将产生社区议会的 12 名议员,并由议员投票选举产生行政主席,再由行政主席任命职员。
如议员候选人总数少于或等于 12 人,则所有赞成票减去反对票得票差额为正数的候选人视为自动当选。
第三条
未被剥夺公共权利的社区成员,享有选举权。
具备下列全部条件的社区成员,或者是行政主席特别核准其参加选举的,享有被选举权:
(一)未被剥夺公共权利;
(二)拥有的页面总分不低于 5(不包括翻译、搬运、组件、版式和转载)。
第四条
凡享有被选举权的社区成员,均可申请成为议员候选人。
在普遍选举中,赞成票减去反对票得票差额排名前四的新当选议员,可以获得行政主席候选人资格。如果出现多位第四名(平票),由上一任行政主席决定候选人。
候选人有权向社区公开发布其主张与竞选承诺。
第五条
每位选民在普遍选举中仅可投出一张选票。
所有有效选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因投票者身份而有所差别。
允许因故无法入群投票的社区成员通过 Wikidot 私信投票。
第六条
选民在普选中可对最多 12 名候选人投出“赞成票”,并可对任意数量的候选人投出“反对票”。
对任一候选人,每位选民只能表达一次意见,即仅能投出“赞成”或“反对”之一,不得重复或混合投票。
得票差额(即“赞成票数”减去“反对票数”)排名前 12 位的候选人当选为议员。如果出现多位第十二名(平票),由上一任行政主席决定当选者。
第七条
选举的投票时间不得少于 72 小时或超过 240 小时。
投票截止后的 15 分钟内允许继续接收已发出的选票;此后不再接收任何选票。
第八条
行政主席由新一届议员在当选后进行投票选举。
(一)仅有一位候选人时,议员应对该候选人投出一票,选项为“赞成”“反对”或“弃权”。如获得“赞成票”超过全体议员人数的半数,则该候选人当选行政主席;否则应另行选出他人。
(二)候选人多于一人时,议员应从中选择一人投出“赞成票”。获得“赞成票”数最多的候选人即当选行政主席。如果平票,由入站时间较早者担任行政主席。
第九条
The Nationarea 社区议会应为 The Nationarea INT 保留 3 个议员席位。
这些议员应由 The Nationarea INT 内部任命产生。
第十条
选举结束后,应当向公众公开各议员和行政主席候选人的得票结果与当选名单。
如果职员人事发生变动,应当向公众公开。
第十一条
如果议员因自身原因而辞职、失联或无法履行其职能:
(一)由上一次选举中的第十三名候选人接替其议员职务;如果出现多位第十三名(平票),由行政主席决定接替人选。
(二)如果没有第十三名候选人,行政主席应任命一名新议员。
如果行政主席因自身原因而辞职或无法履行职能,社区议会应当在上一次选举中参选的其他候选人中选举产生一名新的行政主席。
第一条
为保障社区议会规范、正常且稳定地运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由在最近一次社区选举中成为行政主席候选人的所有当选者,包括行政主席,担任常务委员。
The Nationarea INT 可以任命一名常务委员。
第三条
社区议会应在下列任一情形下召开会议:
(一)当日为星期五;
(二)行政主席决定召开会议;
(三)至少三名议员联名请求召开会议;
(四)任一常务委员请求召开会议。
会议召开程序应确保所有议员均有机会知晓会议召开的信息,并应尽可能保障议员出席率,特别是 The Nationarea INT 的议员。
第四条
(一)会议由行政主席主持。
(二)议员应遵守行政主席为维持会议秩序所作出的一切合理指示。
(三)议员不得打断行政主席发言。
(四)议员在发言时应专注于当前议题,不得讨论无关事项。
第五条
议员在社区议会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议中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但不得发表涉及人身攻击或高度政治敏感的言论;
(二)向行政主席提出议案的权利。如有三名议员联合提出或一名常务委员单独提出议案,行政主席须将其列入正式议程并付诸表决;
(三)自由行使表决权的权利。
任何议员不得被无故逐出会议、禁言或剥夺表决权。
第六条
(一)议案表决须有不少于八名议员或四名常务委员参与,且投票应至少持续 30 - 300 分钟;不符合该条件的表决视为无效。
(二)投票截止后 30 分钟内仍允许接收选票;超出该时间的投票一律无效。
(三)如果投票与宪章第三十一条中所规定的重大活动相关,投票的公示与进行至少持续一周。
第七条
不论议案通过或被否决,议案内容和投票结果都应当向公众公开。
第一条
为使社区公众的意见可以得到更加有效和清晰的表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以下其中一种情况下,应当举行公决:
(一)经过社区议会提议;
(二)达到最后一次社区议会选举中投票者数量三分之一的、未被剥夺公共权利的成员联署;
(三)行政主席提议。
第三条
未被剥夺公共权利的社区成员,享有投票权。
第四条
公决应持续至少 72 小时,时长不得超过 144 小时。
公决的有效同意票数超过不同意票数,公决即通过。
通过的公决结果具有和社区议会决议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五条
在公决结束后的六个月之内,不应就实质上的同一事项再次发起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