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镇诉约翰·史密斯案(A293)审判记录

案件编号:S/J-L-10180298-A293

审理法院:重名州约翰镇法院
主审法官:约翰·史密斯
书记员:约翰·史密斯
旁听席:约 1,200 名约翰·史密斯,以及他们的妻子琼·史密斯(全部)

公诉人:约翰·史密斯
辩护律师:约翰·史密斯
被告:约翰·史密斯


记录开始


法官约翰·史密斯敲了敲法槌。

约翰·史密斯:现在开庭。请公诉人约翰·史密斯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约翰·史密斯站起来,拿起一份文件,开始宣读。

约翰·史密斯:被告约翰·史密斯,于2月98日下午在约翰杂货店门口,对原告约翰·史密斯实施了言语侮辱,具体措辞为——

公诉人翻了一页文件。

约翰·史密斯:——「你是个笨蛋」。此举严重违反了《约翰镇名誉保护法》第1条:「任何约翰不得侮辱另一个约翰,因为侮辱约翰就是侮辱全约翰。」

法官点了点头。

约翰·史密斯:被告约翰·史密斯,你是否认罪?

被告约翰·史密斯站了起来。

约翰·史密斯:我不认罪,法官大人。我根本没有骂他。我当时说的是——

被告指向旁听席上的另一个人。

约翰·史密斯:——那个约翰是个笨蛋。

法庭内所有约翰的目光都顺着被告的手指方向看过去。
被指的约翰站了起来。

约翰·史密斯:不是我!他当时指的是——

他指向另外一个方向。

约翰·史密斯:——那个约翰!

第三个约翰也站了起来。

约翰·史密斯:不是我!他指的是那个约翰!

第四个约翰。

约翰·史密斯:不是我!是那个约翰!

第五个约翰。

约翰·史密斯:不是我!是那边那个约翰!就是坐在那个琼旁边的约翰!

所有的琼同时转过头去。
法官约翰·史密斯再次敲槌。

约翰·史密斯:肃静!肃静!根据《约翰镇指认法》,当法庭上出现五个以上互相指认的约翰时,我们需要传唤目击证人。请证人约翰·史密斯出庭。

一个约翰从旁听席站起来,走到证人席。书记员约翰·史密斯拿起一本全是约翰的签名簿。

约翰·史密斯:请宣誓。你是约翰·史密斯吗?

约翰·史密斯:我是。

约翰·史密斯:你确定你是约翰·史密斯?

约翰·史密斯:我确定。我今天早上问了三个约翰,他们都确认我是约翰。

被告的辩护律师,约翰·史密斯站了起来。

约翰·史密斯:我质疑这一点。你还有什么方法可以证明你是你?

约翰·史密斯:我……

法官清了清嗓子。

约翰·史密斯:你是约翰·史密斯吗?

约翰·史密斯:是的。

约翰·史密斯:你出生在约翰镇吗?

约翰·史密斯:是的。

约翰·史密斯:你父亲是约翰·史密斯吗?

约翰·史密斯:是的。

约翰·史密斯:你母亲是琼·史密斯吗?

约翰·史密斯:是的。

约翰·史密斯:那么,根据这些证据,你确实是约翰·史密斯。请描述你当时看到的情况。

约翰·史密斯:我当时在约翰杂货店门口,看到约翰·史密斯站在那里,然后约翰·史密斯走过去,然后约翰·史密斯说「你是个笨蛋」。

辩护律师又站了起来。

约翰·史密斯:反对!证人约翰根本没有说清楚是哪个约翰说的!他说「约翰·史密斯」,但他指的根本不确定是不是那个被告约翰!

证人愤怒地指向约翰·史密斯。

约翰·史密斯:我指的是这个约翰!

辩护律师指向自己。

约翰·史密斯:是我这个约翰?

约翰·史密斯:不,是你后面那个约翰!

约翰·史密斯:是我?

约翰·史密斯:不,是你左边那个约翰!

旁听席上的一个约翰询问坐在他旁边的约翰·史密斯约翰·史密斯说了什么。

约翰·史密斯:(模仿)是你左边那个约翰!

约翰·史密斯:不是我!

旁听席上的所有约翰都开始互相指认。
法官约翰·史密斯敲击法槌,但法槌的木柄应声断裂。他从法官袍下掏出一把备用槌——这是他今早从约翰法庭日用品店买的。

约翰·史密斯:根据《约翰镇法庭秩序维护法》第2238条,当法庭上出现超过一百个互相指认的约翰时,本庭有权采取分段式指认程序。现在,所有约翰按姓氏字母顺序站起来——等等。

旁听席上一千二百个约翰面面相觑。
书记员约翰·史密斯举手。

约翰·史密斯:法官大人,我建议按照中间名首字母排序。

约翰·史密斯:驳回。所有约翰都没有中间名,因为他们的父亲取名时觉得「约翰·史密斯」已经足够长了。

约翰·史密斯:你这是羞辱我的父亲,约翰·史密斯!

法庭一片哗然。法官约翰·史密斯敲击法槌。

约翰·史密斯:这是与本案无关的事件。我要求传唤一直没有发言的证据收集员约翰·史密斯。

约翰·史密斯:我就是约翰。

约翰·史密斯:那你刚才在干什么?

约翰·史密斯:我在观察那个指认我的约翰是不是在指认那个指认他的约翰!

法庭陷入了更大的混乱。
约翰·史密斯更用力地敲槌,再次敲断了法槌的木柄,但没有更多的法槌了。
约翰们开始交头接耳,声音汇聚成一股巨大的蜂鸣声。
一位琼忍无可忍地站起来。

琼·史密斯:约翰!闭嘴!

所有约翰(包括法官、被告和证人)同时转过头。

约翰·史密斯:你在叫哪个约翰?

法官约翰·史密斯站了起来。

约翰·史密斯:根据《约翰镇大混乱紧急法案》第100条,「当法庭因参与者姓名完全一致而导致的混乱持续发生时时,法官有权无限制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我宣判:被告约翰·史密斯有罪!

全场哗然。

约翰·史密斯:但是,由于无法确定谁是被告,本庭判处本教室内所有的约翰·史密斯罚款一元,并向本教室内所有的约翰·史密斯道歉!

法官看了一眼约翰。

约翰·史密斯:至于那句「你是个笨蛋」,书记员,请在记录中注明:由于本镇所有人都叫约翰,这句话被判定为「全镇性的自我批评」。退庭!

法官起身离开,由于走得太急,他不小心踩到了公诉人约翰的脚。

约翰·史密斯:噢,你这个笨蛋!


记录结束


作者:SwitzerCandySwitzerC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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