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和平公约

第一部分 和平

第一条
各缔约国以各自人民的名义庄严宣告,各国谴责为解决国际争端而发起或参与非正义战争,并彻底废弃战争作为各国彼此关系中的国家政策工具。
本公约所指非正义战争,不包括一国及其人民因其合法的主权区域正在遭受武装入侵而进行的自卫战争,亦不包括外国非法占领区的人民为恢复其祖国在当地的合法主权而进行的任何抵抗。

第二条
各缔约国以各自人民的名义庄严承诺,在其国际关系中不首先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违背世界联盟宗旨的任何其他方式,侵犯他国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各缔约国政府承诺不派遣任何武装力量干涉任何一国所爆发的内战。

第三条
各缔约国以各自人民的名义庄严宣誓,尽力促进建立并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同时尽可能地减少用于进攻性军备的世界人力及经济资源,包括裁减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第四条
各缔约国以各自人民的名义正式同意、尊重和施行大会、国际法院及安全理事会依《世界联盟宪章》及其他国际法在平息战争的努力中做出的决定与裁决,同时根据这些决定或裁决对那些发起及参与非正义战争的国家实施以下手段:
(a)对于发起非正义战争的国家施加外交压力,包括谴责、降低或断绝外交关系;
(b)设立禁飞区和/或缓冲区,以限制交战方的军事飞机及其他航空器通过本国空域;
(c)关闭领海、港口和/或船坞,以限制交战方的军事舰艇通过本国水域;
(d)关闭陆地边境,禁止交战方的一切陆军以任何形式通过本国领土;
(e)停止对该国出口一切军事物资,并阻止一切军事物资通过本国主权区域运往交战国;
(f)终止与交战国的部分或一切经济联系,包括外贸和金融协定。
(g)冻结交战国政府的海外财产,以及在必要时冻结交战国公民的海外财产。
这些手段不应被认为授权世界联盟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公约提请解决。
在各缔约国执行上述手段时,必须保证这些手段不妨碍交战国的人民维持其基本生活。

第二部分 批准与实行

第五条
本公约开放给任何主权国家与拥有实际控制区域或武装的政治实体签字。

第六条
本公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交存世界联盟秘书长。
本公约应开放给本条第五条所述的任何国家加入。
加入应向世界联盟秘书长交存加入书。
世界联盟应将每一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通知已经签字或加入本公约的所有国家。

第七条
本公约应自第一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世界联盟秘书长之日起生效。
对於在第一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本公约应自该国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公约的规定应扩及联邦国家的所有部分,没有任何限制和例外。

第九条
本公约的废除或修改应由大会经三分之二多数提出,并经由安全理事会各会员国一律批准。

除非特别注明,本页内容采用以下授权方式: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ShareAlike 3.0 Licen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