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联盟
World Alliance
世界联盟
「为世界之和解 为人民之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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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联盟的标志
资料
类型 主权国家间的国际组织
活动目标 致力于促进世界各国在国际法、国际安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权与民主、实现持久世界和平等各方面的国际合作。
成立 724 年 1 月
在 夕照州
总部 世界宫(翡境/蓝湾)
活跃地区 全埃珥拉
成员 83个成员国(1025年)
2个观察员国
领导人 · 秘书长  Switzer Candy
· 大会主席 Smlt Crom

世界联盟(World Alliance)是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致力于促进世界各国在国际法、国际安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权与民主等各方面的国际合作。,并尝试长久地延续世界和平。世界联盟成立于 724 年 1 月,当时的人们试图建立一个外交平台以减少战争发生。

世界联盟下设了包括国际法院、安全理事会和人权委员会在内的许多附属机构以实现其宗旨。它的总部位于翡境蓝湾市,其他主要办事处设在温时市夕照市三江源市。世界联盟颁布了许多国际条例和决议

国际法院(IC)位于夕照州,是世界联盟的主要司法机构,于 725 年根据宪章建立。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法官任期五年,由大会任命,必须来自不同的国家。国际法院的所在地是夕照市的和平宫。它的主要目的是对国家之间的争端进行裁决。法院开庭审理过战争罪行、非法国家干涉、种族清洗、领土争议、国际民事案件以及其他一些事宜。

到 1025 年中为止,世界联盟总共有 83 个会员国和 2 个观察员国。在世界联盟遍布世界的办事处中,世界联盟及其专门机构通过全年举行定期会议来决定实体和行政议题。世界联盟的行政首长是世界联盟秘书长。世界联盟的经费由会员国分摊和自愿捐赠。

《世界联盟宪章》确立了世界联盟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世界联盟的现任大会主席是 Smlt,世界联盟秘书长为SwitzerCandySwitzerCandy



国际条例

世界联盟制定了许多国际条例,用于规范各个主权国家的某些行为,同时改善世界的人权、和平与发展状况。这些条例并不是必须加入的,但已经签署条例的各国必须尊重和实行它们。

世界和平公约

各国庄严宣告废弃非正义战争作为政策工具,但保留自卫权及占领区人民的抵抗权。 严禁首先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侵犯他国独立,并明确承诺不派遣武装力量干涉任何国家爆发的内战。
致力于减少全球进攻性军备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将节省的人力与经济资源转用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授权对发起非正义战争的国家实施外交制裁、禁飞、封锁边境及终止经济联系,同时须保障受制裁国人民的基本生活。

国际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

缔约国确认所有人民拥有自决权,严禁剥夺基本生存手段。
应采取立法等一切适当措施,并在不歧视原则下逐渐实现工作、养老、医疗等各项权利。
规定工作时限为每日 8 小时,禁止非紧急情况下日工时超 12 小时,并保障同工同酬与罢工权。
保护家庭与妇女儿童,禁止雇用 16 岁以下童工,并推行义务性免费初等教育及平等的高等教育。
承认人人享有最高标准身心健康的权利、免于饥饿的权利,以及参加文化生活与科学进步的利益。

国际公民权利公约

确认所有文明型智慧生命均享有自决权与生存手段,且公约权利同等适用于非人类智慧生命。
保障生命权,严禁酷刑、奴隶制度及强迫劳动;限制死刑适用范围,禁止对 18 岁以下者判处死刑。
禁止任意逮捕或拘禁,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公正审判权及非法羁押补偿权,对囚犯给予人道待遇。
保护思想、良心、宗教及表达自由,保障和平集会与结社权利,但禁止任何战争宣传及仇恨主张。
设立由 12 名专家组成的国际人权委员会,负责审议各国报告及指控,并通过和解机制监督公约落实。

国际儿童权利公约

界定儿童为 18 岁以下任何人,确立“儿童最大利益”为一切涉儿行动的首要考虑。
保障儿童的生命权、姓名权及国籍权,严禁违背意愿使儿童与父母分离,并确保身份不被非法干扰。
确认儿童享有思想及表达自由,确保其隐私不受侵犯,并保护其免受各种形式的身心摧残与剥削。
保障儿童获得医疗保健与教育的权利,小学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并尊重少数群体儿童的文化传统。
禁止对儿童施以酷刑或判处死刑,规定受雇最低年龄不低于 16 岁。
确保司法程序中对儿童人格尊严的尊重。

国际区域主权公约

明确国家主权涵盖领地、内水、领水(25千米领海)及领空(100千米高度)。
确认在无争议情况下有效占领 10 年可取得无主地主权。
公海及公共空域向全球开放,保障各国航行、飞越、科研及海底管线铺设的自由。
严禁通过战争或武力威胁强迫转让主权,规定领土变更须基于和平自愿原则。
任何国家不得未经安全理事会批准地占据陆心区、南极地区和地外天体。
要求主权国家具备官方政府、无争议领土、常住人口和至少 60 个国家的承认。主权国家享有内政不干涉与领土完整的绝对权利。

国际战时人道公约

公约适用于一切宣战或武装冲突,即便国家间未正式进入战争状态。
确立平民与战斗员的区分原则,严禁攻击民用医院、医务人员及运输车船。严禁攻击及虐待平民、伤病员或已投降之战斗员,禁止将其作为人质或剥夺其基本饮食、医疗及公正审判权。
允许设立安全地带保护老幼妇孺,要求各方便利医疗物资及儿童必需品自由通过,并保障战区平民与家属通讯。缔约国必须立法制止故意杀害、酷刑及大肆破坏财产等严重破坏行为,并有义务搜捕并刑事制裁相关罪犯。

禁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公约

界定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涵盖生化、放射性及当量超过一万吨的爆炸物。
严禁研发、生产、持有、储存、转让或使用此类武器,并禁止在其管辖领土内安置、安装或部署任何相关设施。 要求缔约国限期向秘书长申报武器状态,并在安全理事会监督下,以不可逆转且可核查的方式销毁存量及计划。
强调对受害者提供医疗与康复援助的道德义务,受影响国家需进行环境补救,且曾使用者负有主要的提供援助责任。 确立安全理事会为定期审议及核查机构,并保障各国为和平目的研究核能、生物医药及化学工业的不可剥夺权利。

国际气候公约

承认气候变化是全文明智慧生命的共同挑战,确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致力于控制全球平均气温升幅。要求缔约国制定阶段性减排目标,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监测与定期报告制度,以透明化手段确保减排落实。
保护森林、海洋及陆心区等关键生态碳汇,严禁大规模非法砍伐与破坏,并鼓励通过国际合作开发清洁可再生能源。针对气候灾害设立预警与国际互助机制,保障受极端天气影响的人民享有迁徙、安置及基本生存条件的权利。

国际刑事法院公约

设立永久性国际刑事法院,对犯有灭绝种族、反文明罪、战争罪及侵略罪的个人行使最高刑事管辖权。仅在国家司法当局不愿或不能真正进行调查起诉时,法院才介入行使管辖权。
规定罪行不设追诉时效,且官方身份(如国家元首、议员)不得作为免除刑事责任或减轻刑罚的理由。法院得经安全理事会移交、检察官自行调查或缔约国请求启动诉讼,并有权发布跨国逮捕令及资产冻结,缔约国应当无条件移交遭到通缉的嫌疑人和罪犯。

国际责任与赔偿公约

确立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负有责任的原则,任何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均产生停止侵害及全面赔偿的法律后果。归责范围涵盖国家机关、获授权行使政府权力实体的行为,即便该行为超出权限或违背指令,国家仍须承担责任。
界定赔偿方式包括恢复原状、补偿及抵偿,补偿应涵盖所有在经济上可评估的损害,包括已证实的利润损失。明确危急情况、不可抗力或自卫等免责事由,但强调免责不排除国家对行为造成的实质物质损害进行公平补偿的义务。
赋予受害国采取比例相对的临时反戈措施以促使违约国履行义务,涉及严重违约时,所有缔约国均有权要求违约国履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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